合同效力的优先顺序

发布时间:2024-07-27 16:3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优先顺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关于合同项下条款解释之首要原则乃特定性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的一般规定; 所述条款表意愈加明确、具体,则更能准确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此外,手书条款(文字表述)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相较于印刷条款而言更为优

施工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合同繁杂,难免存在含义或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双方必须确定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一般而言,其先后适用顺序如上述所列。但有时建设方为更好地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往往约定合同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的效力高于投标书及附件的效力,甚至约定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效力优于投标书及附件的效力。